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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宁税稽三公告〔2021〕54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宁税稽三公告〔202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23 10:01 来源: 第三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南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因《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书面文本。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姜家园10号

联系电话:025-5859041

联系人:刘楚文、胡莉莉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稽三罚告〔2021〕81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8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宁税稽三罚告〔2021〕81号

南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98398)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7月1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烟台青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你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已被证实为假发票,发票明细如下:1、发票代码:3700162320 发票号码: 2554259 金额:600000元 税额:0元;2、发票代码:3700162320 发票号码: 2554260 金额:685520.00元 税额:0元;3、发票代码:3700162320 发票号码: 2554261 金额:741520.00元 税额:0元;4、发票代码:3700162320 发票号码: 2554262 金额:661971.00元 税额:0元。你单位收到上述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于2018年12月入账,并于2018年结转成本2589011.30元,2019年结转成本100000.00元。

你单位陈述,因景观工程需要向钱某荣(已去世)采购苗木,未签订合同,累计现金支付232万元。支付的现金主要来源于公司银行账户提现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生向好友李某强借款160万元。工程结束后,钱某荣提供了上述四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单位接受以上发票时未尽到审查义务。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接受假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处1000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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