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25 10:42 来源: 苏州局第一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苏州菲扬乾商贸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512-12366
税务处理决定书-苏州菲扬乾商贸有限公司.doc
税务处理决定书-苏州静信怡纺织有限公司.doc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8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苏州税一稽处〔2021〕184号
苏州***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A1N0HUC5J)
我局(所)于2019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23日对你(单位)2016年11月22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由于检查开始时你公司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公司相关人员无法联系,属于走逃失联企业,为此我们于2019年8月2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网站对你公司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详见附件),并进行了如下工作:
通过“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系统查询,你公司2016年12月申报销售收入1996581.14元,销项税额339418.86元,进项税额329433元,应纳税额9985.86元;2017年1月零申报;2017年2月申报销售收入2374500元,销项税额403665元,进项税额394160元,应纳税额9505元;2017年3月申报销售收入4895136.78元,销项税额832173.22元,进项税额812592.30元,应纳税额19580.92元;2017年4月申报销售收入2464939.33元,销项税额419039.67元,进项税额409178.90元,应纳税额9860.77元;2017年5月申报销售收入2236051.31元,销项税额380128.69元,进项税额371185.10元,应纳税额8943.59元;2017年6月开始未申报。
以上申报销售额合计13967208.56元,销项税额2374425.44元,进项税金合计2316549.30元全部通过在附表二其他抵扣凭证-其他下录入,抵扣进项税额2316549.30元,实际应纳税额57876.14元(已入库)。
你公司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0份(其中作废7份)。2017年6月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3200163130,发票号码24746221--24746245)未开具列为失控发票。
可以判断你公司在附表二其他抵扣凭证-其他栏填写的进项税额2316549.30元是虚假填列的。原因一是通过“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系统查询,你公司财务报表填列资产都为零,即无任何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不动产,不可能发生“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原因二是不可能发生通行费抵扣税款,通行费与企业附表申报税率13%不符,且金额巨大。
以上情况表明:苏州静信怡纺织有限公司属于走逃(失联)企业,你公司“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交易真实性判定相关规定,你公司上述交易不真实。
开具发票清单(小编略)
二、 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14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座谈会的纪要>的通知》(苏高法〔2017〕243号)第二条第八款的规定,将你案移送公安机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苏州税一稽处〔2021〕176号
苏州***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A1MYE598U)
我局(所)于2019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2日对你(单位)2016年11月10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由于检查开始时你公司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公司相关人员无法联系,属于走逃失联企业,为此我们于2019年8月2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网站对你公司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详见附件),并进行了如下工作:
通过“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系统查询,苏州菲扬乾商贸有限公司在所属期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你公司正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3份,作废7份。正常开具金额4901621.73元,税额833275.70元,申报缴纳增值税3602.57元。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增值税申报销售收入合计4901621.73元,销项税额833275.70元,你公司通过填列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中的“其他扣税凭证—其他”合计829673.13元,抵扣进项税额829673.13元,实际应纳税额为3602.57元(已入库)。
所属期2017年3月-2017年4月,未开具发票,增值税零申报,之后一直不申报。2017年8月管理分局将你公司认定为非正常户。
销项发票明细如下:(小编略)
查询你公司的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账号:537869473186开户以来的资金往来情况:
1、发现交易明细2017年01月24日由苏州市永生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转入你公司账户812382.48元,随即就转出至个人账户李根官812380.14元,经系统查询李根官不是苏州市永生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股东及财务人员。你公司开具给苏州市永生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8份发票,价税合计金额812382.48元,由于李根官个人身份不明,不能确认资金回流,这8份发票不能认定为虚开。
2、发现交易明细2017年4月26日由江苏大秦建设有限公司转入你公司账户696863元,第二天4月27就转出至个人账户毕玉敏70600元,转出至个人账户金成荣625020元。经系统查询毕玉敏和金成荣都不是江苏大秦建设有限公司的法人、股东及财务人员。你公司开具给江苏大秦建设有限公司的7份发票,价税合计金额782993.15元,由于毕玉敏和金成荣个人身份不明,不能确认资金回流,这7份发票不能认定为虚开。
3、发现交易明细2017年01月25日由苏州成耀建设有限公司转入你公司账户86071元,随即就转出至个人账户张成飞86071元,2017年2月25日由苏州成耀建设有限公司转入你公司账户296002.80元,随即就转出至个人账户张成飞296000元,经系统查询张成飞是苏州成耀建设有限公司的法人,符合资金回流,你公司开具给苏州成耀建设有限公司的4份发票,价税合计金额382073.80元应认定为虚开。
4、未发现你公司账户与新疆欣鼎康恒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岩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区甪直李氏精密模具厂这四家受票单位有资金往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交易真实性判定相关规定,你公司与苏州成耀建设有限公司、新疆欣鼎康恒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岩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区甪直李氏精密模具厂符合“走逃(失联)企业、大宗交易未付款”的情况,你公司与这五家公司的上述交易不真实。
交易不真实的发票明细如下:(小编略)
二、 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上述3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和《关于加强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座谈会的纪要》苏高法【2017】243号第二条第八款,将你案移送公安机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