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24 15:30 来源: 苏州局第三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常熟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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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决定书》(常熟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docx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熟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docx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8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州税三稽罚〔2021〕83号
常熟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076344N):
经我局于2019年8月27日至2021年7月12日对你单位(地址:常熟市***)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税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在2015年期间,因业务需要,你公司总经理王某新经朋友介绍联系做钢材生意的余某兵,向他购买不锈钢板,货物由对方派车送货上门,发票是余某兵邮寄给王某新的,取得开票方为江阴伟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明细如下:(小编略)
收到发票后你公司通过网银分几次支付货款到江阴伟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470000元。
上述发票分别于2015年8月份、9月份入账,并抵扣税款222307.64元、136581.18元,以上发票国家税务总局江阴市税务局已证实虚开。
2017年7月,你公司接到原国税部门通知,有9份发票为认证后失控,发票号码为21083718-21083726,于是到国税进行补充申报,补缴增值税136581.18元,并补缴滞纳金42265.99元。
你公司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所取得上述专用发票进项税额358888.82元不得抵扣,造成少缴2015年8月增值税222307.64元,少缴2015年9月份增值税136581.18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询问笔录:
2018年9月17日,对你公司总经理王某新制作的询问笔录及附件。
(二)你公司的供应商明细账及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国家税务总局江阴市税务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偷税,决定处少缴增值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79444.41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79,444.41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常熟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