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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境外税收抵免简易办法(定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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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境外税收抵免简易办法(定率计算)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9-03-29

境外税收抵免简易办法(定率计算)

【适用主体】

取得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且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已缴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居民企业。

【政策规定】

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12.5%的,按照实际有效税率计算抵免限额;除此以外,按照12.5%计算抵免限额(下文“白名单”国家除外)。

【适用条件】

居民企业从境外未达到直接持股20%条件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以及取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向所得来源国直接缴纳的预提所得税额,应按直接抵免有关规定正常计算抵免,不适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十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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