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境外税收抵免简易办法(“白名单”)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9-03-29
境外税收抵免简易办法(“白名单”)
【适用主体】
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列名单(即“白名单”)公布的国家取得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的居民企业。
【政策规定】
1.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凡是所得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25%的,可直接按照25%计算抵免限额。
2.法定税率且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税率)的国家(即“白名单”国家),目前包括美国、阿根廷、布隆迪、喀麦隆、古巴、法国、日本、摩洛哥、巴基斯坦、赞比亚、科威特、孟加拉国、叙利亚、约旦、老挝。
【适用条件】
1.“白名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
2.居民企业从境外未达到直接持股20%条件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以及取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向所得来源国直接缴纳的预提所得税额,应按直接抵免有关规定正常计算抵免,不适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
【情景问答】
问:我公司申报2016年境外所得时,采用了简易方法计算抵免税额,请问这种情形下是否还能够适用饶让抵免?
答:你公司该所得不能适用饶让抵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不适用饶让抵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十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