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淮税稽罚告〔2019〕216570号
全文有效
2019.5.15
淮安市锦泰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11330945015A)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9年4月1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企业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年6月-2016年8月,淮安市锦泰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接受上海讯腾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0份,金额合计10541649.24元,税额合计1792080.51元。
接受虚开发票具体情况:你公司2016年6月接受上海讯腾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虚假购进废玻璃2200吨、废钴15吨,发票代码3100153130,发票号码77141223-77141250,金额2323076.91元,税额394923.09元;2016年7月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虚假购进废钢3069.89吨,发票代码3100153130,发票号码98561701-98561740,金额3517871.64元,税额598038.11元;2016年8月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2份,虚假购进钕铁硼边料146吨,发票代码3100154130,发票号码14019794-14019800,发票代码3100161130,发票号码07484001-07484045,金额4700700.69元,税额799119.31元。
上述1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认证当月申报抵扣。上述货物分别开具销售发票给射阳县金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上海威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连云港鑫鼎稀土销售有限公司三家公司。
你公司凭证中记载的货款支付情况:2016年7月第12号凭证中记录,2016年7月6日至7日,你公司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原支行,户名:淮安市锦泰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账号:31001541000050008256-0001)向朱学成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原支行,户名朱学成,账号6227001216160350454)转账合计4214000元,其中2718000元凭证上记录是支付给上海讯腾实业有限公司,其余资金支付给了其他三家公司,分别为上海罗歆实业有限公司842016元、上海舟蔚实业有限公司503182元、上海珈吴实业有限公司150802元。2016年8月第11号凭证中记录,2016年8月19日,你公司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原支行,户名:淮安市锦泰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账号:31001541000050008256-0001)向柯金松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嘉善县支行,户名柯金松,账号6228450340002133912)转账489266.73元,凭证上记录是冲减上海讯腾实业有限公司应付账款489266.73元。上述两笔汇款共计3207266.73元,你企业共计购货应付账款为12333729.77元,应付账款余额9126463.04元。2018年4月9日,代账会计陈利红根据实际经营人姜北海的要求补做2017年12月第13号凭证付款9126463.04元,原始凭证为姜北海提供的收款证明,朱学成收款6870000,朱兆成收款1800000,现金456463.04元。你企业凭证中记载的向柯金松付款489266.73元(冲减上海讯腾实业有限公司应付账款),经公安侦查后发现该笔资金为你公司向嘉善铭龙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后回流的给嘉善铭龙贸易有限公司的资金,与上海讯腾实业有限公司无关,你企业编造虚假资金流。你公司支付上海讯腾实业有限公司的资金直接转账给朱学成个人,在姜北海的情况说明中朱学成又是此业务下游公司射阳县金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业务中间人,资金通过朱学成回流射阳县金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因此你公司存在明显的伪造资金付款的假象,你公司希望通过资金支付表明业务真实。我局配合市公安经侦支队外调你企业的上海23户上游企业,发现上述企业均为非正常户,且上海讯腾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认定为虚开。2018年4月姜北海后补提供统一格式的收款证明,将上游21户企业应付账款金额基本全部冲减为0,存在明显的伪造资金流情况。
证据:(1)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开具的虚开证明。(2)你企业接受上海讯腾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1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凭证及附件、2016年6月-2016年8月份增值税申报表等。(3)中国银行淮安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分行查询的你企业银行资金明细。(4)实际经营人姜北海提供的情况说明。(5)你企业经营期间的购销业务相关凭证及附件。(6)淮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提供的朱学成银行流水。
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你企业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应转出,共应补缴增值税1792080.51元,2016年6月应补缴增值税351029.25元,2016年7月应补缴增值税641931.95元,2016年8月应补缴增值税799119.31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34号)第一条,拟对你企业偷税行为处少缴增值税税款1倍罚款1792080.51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