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扣留部分月绩效核发后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日期:2019-09-11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问:公司从1-5月份应发工资中扣留20%的应发额作为所谓的绩效考核部分,于9月份进行发放,在计算8月份个人所得税时应如何计算?实际上1-5月份每月取得的收入远远不足(个税起征点+专项附加扣除),每月仅取得4000多不足5000,即使公司未扣留20%的所谓绩效仍然不能达到(个税起征点+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公司采取将1-5月份被扣留的工资与8月工资(正好8月还难得高一点)一起发放并进行代扣税的方式,个人是否可以通过合理方式退回这部分在个人看来本不应缴纳的税费?
答:1-5月份被扣留的工资与8月工资一起发送,应合并计算当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按照累计收入减去扣除项目计算出累计税额再减去预缴税额得到当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若所属期计算累计所得额需要缴税,但之后收入降低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则汇算清缴时计算全年个人所得税额再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