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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三年期的技术服务合同全额开票、收入确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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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三年期的技术服务合同全额开票、收入确认问题

日期:2019-09-26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问:假如20X1年1月1日买卖双方签署了一个总价15万元3年期的技术服务费合同,按合同约定,合同签订的当月服务提供方立即一次性全额开票、收款,买方要求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1:3年期的技术服务费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就100%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3%),可以吗?如果不可以应该如何处理?

问题2:假设除了这笔外三年没有其他收入,20X1年全额开票,则20X1年度增值税发票的销售收入总额为15万元,企业所得税收入方面15万元分三年确认,即 20X1至20 X3年每年确认5万元。这样20X1至20 X3年三年增值税申报表的销售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均会存在差异,这样没问题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交,是否需要对这部分差异提供什么解释说明?

答: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照不同的规定确定收入。建议咨询主管分局征管上是否有要求提供说明材料。"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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