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日期:2019-05-09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问:我司是制造业一般纳税人,与客户的销售合同约定:客户收到货物检验合格后,向我司发出开票通知,我司收到通知后开具发票,客户收到发票1个月后付款。请问我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哪个节点?是发出货物时、收到开票通知、开具发票、还是收到货款时?另外我司此种销售模式是直接收款还是赊销?谢谢!
答: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请参考上述文件,若无法自行判断,建议携带合同到税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