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差额纳税如何网上申报?
日期:2019-10-24
来源: 江苏省税务局
问:情况如下:我公司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现有一个项目为甲供材料工程,符合简易计税,并按此开据发票。 此项目有劳务分包,现我司已于9月份向建设单位(甲方)开具3%的全额增值税票发票,于10月份纳税申报期做了全额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而劳务分包发票于10月份得到(劳务公司10月开具)。
问题如下:1、9月已全额申报 增值税,无劳务发票,未进行差额扣减;现10月份收到劳务分包发票, 想对项目进行差额抵减。但此项目的所有发票已全部在9月开完,并全额申报完毕。现滞后收到的劳务分包发票,如何在下一纳税期的申报表上进行抵减?
2、如果此分包发票不能抵减本项目的增值税,是否仍可正常填写附3表,在以后的其它的简易计税项目中抵减;
3、如果此分包发票不能抵减本项目的增值税,是否仍可做为其它一般计税项目做进项抵扣?
以上疑问,请税务局领导给予明确的解答,万分感谢!
答: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未查询到文件对报表填写有相关规定,如符合扣除条件,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