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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上游供应商非正常户,税务部门要求买方退还抵扣税款是否合法?

09-29 我要评论

江苏省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日期:2019-08-02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问:2014年我公司在一家商贸公司采购一批工业品,双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交易,买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也进行了验票抵扣。事隔5年后,税务部门因这家公司为正常办理销户手续,而要求买方退还抵扣税款是否合法。

答: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规定:“四、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的处理办法 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经检查确属失控发票的,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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