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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基数

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基数

留言时间:2019-07-24

纳税人所属地

江苏

问题内容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纳税人可以选择: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该公式导致预交增值税与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基础不一致,十分不便。

企业可以不选用这种方式,以不含销项税的作为土地增值税的应收收入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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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29

答复内容

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财税〔2016〕43号、总局2016年第70号文件先后出台,前文对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作了原则规定,后文区分增值税不同计税方法明确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应按照总局2016年70号公告文件的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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