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基数
留言时间:2019-07-24
纳税人所属地
江苏
问题内容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纳税人可以选择: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该公式导致预交增值税与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基础不一致,十分不便。
企业可以不选用这种方式,以不含销项税的作为土地增值税的应收收入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29
答复内容
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财税〔2016〕43号、总局2016年第70号文件先后出台,前文对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作了原则规定,后文区分增值税不同计税方法明确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应按照总局2016年70号公告文件的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