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一稽罚[2021]95号
案件名称 苏州海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1、2017-2019年,你单位支付高管房租合计人民币104600元,未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经计算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8698.31元。 2、2017-2019年你单位为拓展公司业务向个人、出租车群等相关人员和单位支付业务介绍费,以广告费发票、白条等与业务内容不符的凭证在账面列支费用,其中共向个人支付业务介绍费共计3892262.26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造成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648940.87元。你单位在检查过程中明确表示无法配合税务机关将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补扣入库。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纳税人名称 苏州海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506773223660K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06773223660K
法人证件号码 3****************5
法人姓名 俞某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合计677639.18元已无法补扣补缴的行为,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1.5倍的罚款,计1016458.77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11-03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11-0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