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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高新研发费用包括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吗

09-29 我要评论

高新研发费用包括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吗

留言时间:2020-01-09

咨询对象 江苏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单位是科研事业单位,想要做高新认定,请问高新研发费用需要扣除不征税收入对应的研发支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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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0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 二、研发费用归集

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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