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反对方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而支付的罚款能否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19-12-26
咨询对象 江苏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去对方公司办事,在禁烟区吸烟被抓而向对方支付的罚款,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中“19.第19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的规定?能否在税前扣除?如果可以扣除,应取得何种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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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7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支出不得扣除。
应注意区分行政罚款、罚金和经济罚款的区别。行政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经济罚款,比如合同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赔偿金、罚款和诉讼费等,只是不符合交易双方经济合同的约定,并且与生产经营相关,应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需做纳税调整。
具体扣除的凭证建议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处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