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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口径不动产折旧年限变更的问题

11-26 不动产折旧年限变更 我要评论

关于企业所得税口径不动产折旧年限变更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2-11-22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您好!我司自建的不动产一直按照2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现因我司集团统一会计政策计划将该不动产折旧年限调整为40年,请问我司在企业所得税口径可否将折旧年限变更为40年进行税前扣除?有无政策依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11-2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规定:“ 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

  六、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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