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购买方所在地电子税务局,而非本人居住地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自然人劳务发票,是否合规?
留言时间:2023-01-01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您好,
我是一名居住在江西南昌的软件开发者(程序员),我为深圳市的一家公司远程开发软件,到了支付劳务报酬时,该公司告知我,我需要先到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申请一份劳务发票,我非常纠结,因为我需要明确一下,我本人通过购买方所在地电子税务局(而非我居住地电子税务局)申请自然人代开劳务发票,这是否合法合规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3-01-0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