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2-07-01 15: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第二条(4)的规定: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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