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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药品到期废弃进项税是否转出

09-29 我要评论

辽宁省税务局:药品到期废弃

日期:2019-09-24

来源:辽宁省税务局

问:制药企业药品到期废弃是否属于正常损失?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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