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务局: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
日期:2019-09-26
来源:辽宁省税务局
问:您好!
我单位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个县同一地址、均为一 般纳税人,各自有执照和税务登记。分支机构为非独立纳税人,财务并表。请问是否必须合并缴纳增值税?这种合并是汇总缴纳么?
谢谢回复!!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将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通知如下: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没有规定必须合并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