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务局:土地使用税按批复面积还是实际占用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日期:2019-10-10
来源:辽宁省税务局
问:企业1990年征地后,一直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省级政府也未组织测量。当时征地文件记载批复了100亩,目前企业测量实际只用了50亩,由于城市发展及变化,企业实际占用面积远远小于批复面积。请问,企业应按照100亩还是50亩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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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根据《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
凡在我省开征城镇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内使用土地或者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土地使用税按土地使用证确认的占地面积计算征收;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的,纳税人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据实申报占地面积,按税务机关核实的占地面积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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