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税前扣除凭证
留言时间:2019-12-27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订购一批设备,已支付部分货款50万元,设备已运至我公司,由于我公司转产,与销货方达成退货协议,以已支付的50万元货款做为违约金,不需销货方退还,设备由销货方原样运回。这50万元违约金我公司列营业外支出,请问我公司以协议入账可否税前扣除,按规定我公司应取得什么凭据方可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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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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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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