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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停车场几种情况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09-29 我要评论

停车场几种情况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留言时间:2019-12-27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某园区地下停车场经营业务,但无该停车场所有权。日常经营活动中,会发生以下几种免交停车费的情况,进行停车费减免。请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是否需要进行视同销售交税?

1.进入该园区的自有员工车辆,免交停车费

2.进入该园区提供施工或者送货服务的车辆,免交停车费

3.进入该园区的持证残疾人驾驶车辆,免交停车费

4.进入该园区开会的外部车辆,免交停车费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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