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留言时间:2019-12-16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望省局对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业予以明确,除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外,还有哪些行业可以比照执行?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四、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五、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七、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