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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农产品进项加计抵扣

09-29 我要评论

农产品进项加计抵扣

留言时间:2020-01-07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企业购进的中药材属于农产品,一直生产适用于最高税率(17%到16%到13%)的药品,供应商也一直给我们开的是农产品税率(11%到10%到9%)的增值税专票,我们一直是按票认证抵扣,未核定抵扣。

问题:根据财税2018年32号文,2017年37号文,前期我企业是否能参照相关政策按票加计2%?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08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7〕37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因此,如您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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