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的确认依据
留言时间:2019-12-09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清算对象的确认,总局公布的国税发[2006]187号文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依据该文件,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的确认可否依据发改委的立项批复文件?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1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因此,并未对国家有关部门做规定,如发改委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按照政策规定,以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