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销售过程中有关佣金及发票开具问题的咨询
留言时间:2020-05-13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了某一楼盘,为了加快商业尾盘的销售,与某销售公司B公司签订了房屋包销合同。合同约定:1、B公司以我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商铺,购房者与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房者将购房款打入我公司,我公司向购房者开具房屋销售发票。2、我公司确保每平方米售价不得低于7000元。如果B公司对外销售单价低于7000元/平方米,差额由B公司向我公司补齐差价;若销售单价高于7000元/平方米,则超过的部分作为我公司对B公司的销售佣金,由我公司支付给B销售公司,B销售公司向我公司开具发票。
在2019年,我公司与B销售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内容,B公司以超过底价7000元/平方米的单价(实际销售单价约14000元/平方米)完成了销售收入32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我公司向B销售公司支付了销售佣金1600万元,B公司向我公司开具了发票,双方财务均已进行帐务处理。
我公司与销售B公司双方现在存在的争议:为了销售该商铺,B销售公司对商铺进行了重新设计、改造,发生设计改造费用1400万元,B公司收取的1600万元不能全部作为为佣金处理,其中设计改造费为1400万元,佣金为200万元。因此在2019年开具给我公司的1600万元的佣金发票需要在2020年进行红字冲销重新开具,重新给我公司开具1400万元的设计施工发票和200万元的佣金发票。
问题:1、B公司在2019年已经开具给A公司的1600万元的佣金发票能否在2020年冲红,重新给A公司重新开具1400万元的施工改造发票和200万元的佣金发票?
2、如果能够冲红重新开具,在符合税法的前提下,双方需要完善那些手续?双方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合同?
3、如何核实B公司1400万元设计施工业务的真实性?
谢谢,期待您的回复。
附件
关于房地产销售中有关佣金的涉税问题咨询12366-20200513.doc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4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 协议约定乙方代理销售,在实际过程中乙方也提供了建筑服务-装饰服务,因此该业务中乙方同时提供了建筑服务和代理销售,故涉及不同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是否签订合同税务机关不做强制要求,建议双方根据《合同法》相关条例自行协商,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规定: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