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企业跨地区经营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5-19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1.公司注册地在广东,在陕西省有建筑劳务业务,每次劳务费结算均在陕西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税。
2.陕西省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目前不征收跨区经营项目的劳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以前是按开票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从今年5月份开始,当地税务局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
4.请问到底跨省劳务费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如果是,政策依据是什么,具体操作是全员全额明细申报还是以前的核定征收? 如果否,那么政策依据是什么?是否只能回到公司注册地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0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