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从非房地产企业购入在建工程后再开发,能否享受土增税加计扣除?(补充提问)
留言时间:2020-05-26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非房地产企业购入在建工程后进行开发再销售商品房时,购入在建工程的成本(因已开工,取得的是销售不动产发票),对方未享受加计扣除,购入的在建工程成本我司是否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享受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百分之二十的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7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如企业确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即可依照本条规定享受加计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