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未按规定预交税款,是否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
留言时间:2020-06-11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一家房地产企业未按规定预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稽查部门检查时对未安规定预交的税款是否回收滞纳金和罚款。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12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三、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
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