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执行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留言时间:2020-06-22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领导:
我司在西部地区多省份开展太阳能光伏发电业务,为国家提供大量清洁能源。在其他省份的太阳能光伏电站均按《财政部 海关部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第二条享受了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优惠政策。
请陕西省局国家税务局明确:同类型的太阳能光伏发电业务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规定第一类鼓励类第五条第1款“太阳能热发电集热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应用、逆变控制系统开发制造”范围;2、在陕西省内各地州开展符合条件太阳能光伏电站是否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有效期内15%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23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因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由国家发改部门发布并解释,应当由当地发改部门对此予以确定,因此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建议您联系当地发改部门核实。凡发改部门确定的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均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