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研发合同登记地问题
留言时间:2020-06-30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为办理研发支出加计扣除,委托研发合同在委托方和受托方不在同一省的情况下,在哪个地方的科技主管部门登记?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03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应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故应由享受加计扣除的单位把资料留存备查,登记流程可咨询当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