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财税【2018】57号通知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
留言时间:2020-06-23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
我企业于1988年注册成立,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
经营过程中,为扩大业务范围,增加本企业工会委员会为出资人,且实际出资持股比例82%。2017年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撤回全部出资,随后一直由我企业100%持股。
2020年我企业根据上级要求已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在契税、土地增值税处理中存在疑惑:
1.我公司名下土地、房屋始终未发生权属变化,能否根据政策文件享受契税、土地增值税免征优惠?
2.“财税【2018】57号通知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前、后的时间节点以何时为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28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财税【2018】57号文中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前、后的时间节点一般是指:从改制方案上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到签订发起人协议书、办理新公司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具体您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