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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我公司应该怎样做才对?

我公司应该怎样做才对?

朱正华

提问时间:2020-07-08 12:31    回复时间:2020-07-21 11:19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我公司承担市县储备油4950吨,公司现有经营业务全部为食用油销售,年销售量在4000吨左右,全部为储备油轮换销售。从2009年至2019年,享受国家储备油免税优惠。2019年省上文件下发比较晚,商南县税务局要求我们先征后退,2019年1-9月我们没有享受到免税优惠,如数上交应当享受的商品储备业务自用 房产、土地的税款。2019年10月文件下发后,我们在纳税系统进行了备案,恢复享受到免税待遇。现在商南县税务局征收分局口头通知我们如数上交税款暂时不得享受免征。并要对2009年至2019年度重新进行审核确定后再做结论。对此,我们企业有异意: 1、我们企业是商洛市唯一的市县储备油承储企业,省财政、税务部门定期下达的《关于省市县部分储备商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列入免税企业名单,县局征收机构说不享受就不享受呢?我们已交纳的2009年1月日至2010年12月31日26万余完的税款能不能退给企业?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交纳的税款能不能退给企业? 2、我们企业除食用油销售外没有其他经营业务,销售量也都是储备油轮储业务,公司采购、仓储、质检、生产、销售、财务等都是一体化为储备油业务。为会么说这些部门的生产、办公用房不符合“承担商品付备业务自用房产、土地”这一税收法规的要求呢? 3、依法治税、依法征管征收机关可以任意理解国家和省政府下发的文件吗?这样做符合省税务管理规范吗? 4、公司目前累计亏损2000多万元,无力交纳土地使用税,能否申请减免?

答:朱正华:您好! 您在《局长信箱》反映的问题收到,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有关规定。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二、按照《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部分储备商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9〕20号)规定,在《陕西省承担省、市、县级政府储备粮、食用油、棉、糖、肉商品的企业名单》内的储备企业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你企业在该名单之内。 三、对2019年1月1日以后已缴应予免征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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