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招拍挂出让土地要求配建5%的公租房无偿移交给政府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涉税问题确认。
提问时间:2019-11-12 16:52 回复时间:2019-11-15 16:52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尊敬的领导: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府招拍挂出让土地要求配建5%的公租房无偿移交给政府,对该部分移交所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当地不同主管税局回复口径不完全一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第三条第五款中有明确会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但并未对政府要求无偿移交的做明确界定。 西安属国家级中心城市,发展机遇良好,发展势头锐不可当。我是陕西人,热爱大西安。曾听闻,想发展经济,政策需先行。现在工作中遇到以上困惑,以求领导以答疑解惑,有劳领导费心。
答:您好!来信收悉,现就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是涉及土地增值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二是涉及企业所得税政策:
针对您提出的按照《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组六住房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政府招拍挂土地要求配建5%的公租房无偿移交政府,对该部分移交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总局目前尚无文件明确规定。
三是涉及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企业无偿移交公租房属于视同销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