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改税
提问时间:2019-11-21 15:21 回复时间:2019-11-24 15:21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关于水资源费改税后税率与政府实际审批征收标准不符的情况反映 尊敬的周局长: 您好,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审阅此信函,我们是汉中市略阳、宁强、南郑、洋县、勉县、佛坪等县区的供水企业,作为服务民生的供水行业,我们恪尽职守,保障供水,为各自县区人民群众安全饮水和县域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强的用水保障。随着费税改革政策的出台,针对供水行业水资源费改税后,税务部门征收水资源税的税率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际审批征收标准不符,出现了政策交叉打架情况,我们也就此分别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税务部门多次反映汇报,但均未获得明确妥善的解决办法。我们怀着忐忑不安、矛盾复杂、极度纠结甚至是十分无助的心情,抱着对您极大地尊敬和信任,左思右想,才给您写的这封信,这件事看似小事,但实则暴露出政府相关组成部门在制定出台政策时不够严谨,影响了人民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与当前全党上下开展的“忠诚、责任、担当”实践活动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不相适宜。为此,在万般无奈下,特向您进行情况反映。 自来水作为特殊商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原则,目前供 水企业执行的居民、非居和特行三类水价是严格按照市、县物价部门审批的供水价格,明码标价、公开透明,三类水价中代收的水资源费均为0.3元/立方米,按照财税(2017)80号文件精神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水资源费税改革期间,可按税费平移原则对城镇公共供水征收水资源税,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规定,费税平移水资源税仍应为0.3元/立方米。但该次费改税时,税务部门出台的政策却将特行用水水资源税按2元/立方米的标准进行征收,与政府物价部门审批的征收标准不符且悬殊过大,每立方水有1.7元的差额。作为供水企业,我们严格遵守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从未逾越价格红线。自来水作为特殊的商品,调整水价有严格的程序,不仅要有政策规定,而且要进行成本审核、召开听证会等程序进行,若采用行政强制办法抬高水价中代征税费,一是违背定价原则,二是有失公允,三是变相增加了企业和用户负担,四是对出台的政策产生质疑,同时也违背了国家费税改革政策的 初衷。 作为国有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政策,积极带头履行纳税义务责无旁贷,但政府两个部门出现文件交叉,造成了供水企业无从执行的两难局面。政策出台应该遵循统一性、严肃性、合理性,相关部门应广泛调研、相互沟通,不能出现文件交叉打架与实际脱节无法适用的情况,这样既显得不够严谨,又让政府失去公信力。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印发的《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7) 80号”通知第一条:实施水资源税改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水资源税改期间,可按税费平移原则对城镇公共供水征收水资源税,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水资源费改税政策初衷是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在规范水资源税征收的基础 上不给城镇供水企业增加负担,让企业轻装上阵,健康经营更好的服务民生,反之,就犹如杀鸡取卵、饮鸩止渴,不但没有达到费改税的目的,反倒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目前,税务部门要按省税务局水资源税征收标准强制征收,但每吨水1.7元的亏空无征收来源。交,没有价格依据,不交,就成了恶意抗税,走投无路情况下,只能通过这种方式向您汇报,希望您能理解基层企业的艰难和不易。我们也坚信,随着“放管服”政策的深入推进,国家税务部门定会按照李克强总理2019年1月9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对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指导意见进行深入贯彻,积极作为,认真践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助力,保驾护航,培育税源,更好的服务广大纳税企业和纳税人,为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宽松的营商环境。望周局长给予关注并协调解决为盼。 以上反映如有不妥之处,请周局长您批评指正。 2019年11月21日 任怀智:13909169856 屈强:13379012666
答:任怀智、屈强先生: 来信收悉,信中反映的关于水资源税改革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城镇公共供水公司水资源税单位税额的问题。 我省水资源税的单位税额是由省政府统筹考虑我省水资源税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 〈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所附《试点省份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对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我省依据此条规定对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特种行业”水资源税从高制定了税额标准:其中关中、陕北地区单位税额为3元/立方米,陕南地区为2元/立方米。对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的“居民”和“其他行业”则按照“税费平移”的原则征收水资源税。 二、关于自来水价格的调整问题。 自来水价格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针对上述问题以及你们反映的供水企业负担重的问题,我们一直积极向财政、水利等部门反映,争取早日解决供水企业的困难。 感谢你们对税务工作的支持、理解和关心,希望能一如既往地关心、理解、支持全省税收事业发展。如果今后还有其他方面的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