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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关注!关于二手房交易中未申报税款追征期问题请示

关于二手房交易中未申报税款追征期问题请示

贾宁

提问时间:2019-11-21 15:30    回复时间:2019-11-24 15:30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我原有城市房屋76套(均办理了房屋登记)取得房产证书。2010年至2012年,因经济困难分别将75套出售,(买受人系不同自然人,均办理了转移登记,既房屋产权人变更为买受人)。 交易所在地为陕西省韩城市。2010年至2012年间交易了75户,在交易时,韩城市房产交易部门只收取契税和交易费,其他税种税务机关在区域内均未开征。此后,在2014年6月将一套房屋转让时,按韩城市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纳了全部税费。 对于2010年至2012年其他税种的问题,经咨询相关人士,答复为:“依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83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国税函(2009)326号文件的规定,此种情形不属于偷、抗、骗税,即税务机关确认此欠缴情形已超过追征期。若有遗漏,税务机关不得追征所欠税款及滞纳金,更不得处以行政处罚。” 这种理解是否正确,请予以答复。

答:贾宁:    您于11月21日提交《局长信箱》的信件,已收悉。现就信件内容中涉及的主要税收政策及征管规定,作如下答复:    税款追征期界定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时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形具体分析。您在信中所说的情节相对笼统,为了您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梳理如下,以方便您掌握运用:    1 、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2010—2012年期间,个人转让房产应缴纳的主要税费种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第八十一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第八十二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在具体征管中,主管税务机关会严 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您的合法权利。您如果对主管税务机关的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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