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大额租赁费无法取得发票入账
留言时间:2020-08-19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企业支付大额租赁费无法取得发票入账,支付租赁款项如果先计入费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出,出租方个人需承担的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因未开票,所以出租方个人未缴纳,此情况税务稽查时会不会由企业承担税金及处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20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房屋租赁业务属于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如当法律规定您有代扣代缴义务时,建议您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