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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水利基金 计税依据的问题

水利基金 计税依据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20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们是做旅游的。请问水利基金计税依据是差额前的还是差额后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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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1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明确规定,关于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口径变更为“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与增值税在优惠政策以及执行口径保持一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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