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陕西  >  西安市碑林区税务局:国家拨给企业的研发经费由医院代收,再转交给该企业。现医院要求企业开具发票,根据纳税人反映税控系统里有显示未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的商品编码,现咨询是否可以

西安市碑林区税务局:国家拨给企业的研发经费由医院代收,再转交给该企业。现医院要求企业开具发票,根据纳税人反映税控系统里有显示未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的商品编码,现咨询是否可以

国家拨给企业的研发经费由医院代收,再转交给该企业。现医院要求企业开具发票,根据纳税人反映税控系统里有显示未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的商品编码,现咨询是否可以按照上述的商品编码开具发票给医院?

日期:2020.12.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西安市碑林区税务局

 一、国家直接拨付给科研单位的科研经费不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科研单位将科研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二、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