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留言时间:2021-01-29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你好,咨询一下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投资者工资薪金不允许扣除,要调增,60000的减除费用因为有综合所得也不允许扣,相当于投资者工资不让减,同时60000的减除费用也不让扣,两个费用一个也不让享受,那不吃亏了吗,假如不给投资者发工资,还能有60000的减除费用,反而发了工资,工资不让扣,60000的减除费用也不让扣,有点不明白,望解惑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02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