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销售佣金税前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1-01-27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新收入准则后,销售佣金在发生时计入“合同取得成本”科目,待确认收入时摊销计入“销售费用”科目。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处于预售阶段的项目公司,在销售佣金税前扣除限额内,当期发生的计入“合同取得成本”科目的销售佣金是否应调整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当期发生的计入“合同取得成本”科目的销售佣金如何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28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销售佣金在确认成本费用时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符合上述规定的,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期间才能扣除。否则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