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能源汽车免收车船税优惠的问题
留言时间:2019-05-28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8】74号关于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46号关于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批)的公告,其中【2018】74号文中明确了“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按目录和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工信部公告2018年第46号文中明确规定了享受优惠的车型目录,两文中并未提及要求车辆登记日期须在公告之日后才可享受。而日前投保车险时,保险公司给出中国保信平台的答复是“车辆登记日期须在公告之日后才可享受”。这个事情政府能否给个明确的解答?
我的车是比亚迪2017款秦(BYD7150WT5HEV4)恰好是在第四批目录,而我买车就是在第四批目录公布之前,登记日期是2017年12月,难道在目录未公布前买的车就不是新能源汽车了?
保险公司说中国保信给出的说法是,第四批公告是9月18日发布的,在此之后登记的车辆才享受免车船税的优惠政策。难道是我理解有误吗?
附件
微信图片_20190528150059.png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6-27
答复内容
陕西税务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74号)
七、本通知发布后,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新《目录》公告后,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同时废止;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