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陕西  >  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新能源汽车免收车船税优惠的问题

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新能源汽车免收车船税优惠的问题

关于新能源汽车免收车船税优惠的问题

留言时间:2019-05-28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8】74号关于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46号关于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批)的公告,其中【2018】74号文中明确了“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按目录和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工信部公告2018年第46号文中明确规定了享受优惠的车型目录,两文中并未提及要求车辆登记日期须在公告之日后才可享受。而日前投保车险时,保险公司给出中国保信平台的答复是“车辆登记日期须在公告之日后才可享受”。这个事情政府能否给个明确的解答?


我的车是比亚迪2017款秦(BYD7150WT5HEV4)恰好是在第四批目录,而我买车就是在第四批目录公布之前,登记日期是2017年12月,难道在目录未公布前买的车就不是新能源汽车了?


保险公司说中国保信给出的说法是,第四批公告是9月18日发布的,在此之后登记的车辆才享受免车船税的优惠政策。难道是我理解有误吗?

附件

微信图片_20190528150059.png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6-27

答复内容

陕西税务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74号)

七、本通知发布后,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新《目录》公告后,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同时废止;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