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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总公司与分公司在同一市区,分公司用于生产及向客户发货,由总公司开发票、收款和签订合同。分公司为非独立核算,每季度按零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否合规合法?

分公司

留言时间:2019-07-17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总公司与分公司在同一市区,分公司用于生产及向客户发货,由总公司开发票、收款和签订合同。分公司为非独立核算,每季度按零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否合规合法?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1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建议您办理汇总缴纳增值税。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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