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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对个人所得税答复提出疑问

对个人所得税答复提出疑问

留言时间:2019-07-31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提问:您好,我是一名外科医生,每个月会有几次被请到其他医院帮别人做手术,根据最新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第二点规定:

经营所得,是指: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请问:我个人所取得的手术费是否应按照项规定按照经营所得向医院开具发票?税率是多少?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具体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1.我不是个人单独从事,我配有一名助理,而且由我本人支付雇佣费用;

2.你们对于劳务报酬的答复是错误的,希望你们认真学习业务。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01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中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中都包含了个人从事医疗,但文字表述还是有区别的。从您首次描述来看,您被邀请去帮助别人做手术,属于您个人被其他单位邀请提供帮助,凭借个人知识技能提供服务从而取得报酬。因您留言有限没有提到其他情况,所以当时从原留言字面意思上我们初步判定您这种情况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您在新的留言中表示,您不是个人单独从事,并配有一名助理,而且由您本人支付雇佣费用。因此两次留言所说情况截然不同。所以关于您的现在情况,是按劳务报酬所得还是按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我们已经帮您走了咨询工单,工单流转回来后我们会第一时间回复您。

   您也可以拨打12366来查询您工单办理的情况。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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