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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红字发票

09-30 红字发票 我要评论

红字发票

留言时间:2019-09-05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增值税普通发票跨月作废开具红字发票后,被冲回的蓝字发票购买方记账凭证,必须退回给销售方吗?如退回销售方后该蓝字发票所属期间就没有入账依据了?应该按什么入账?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09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符合条件的情形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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