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购买量未达到约定购买量时,对于购买量和约定购买量的差量按照单价的30%支付如何开具发票
留言时间:2019-09-05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我公司和供应商合同约定,当月实际购买量未达到最小约定购买量时,对于购买量和最小约定购买量之间的差量需按照单价的30%支付(该差异部分无实质性交易),我公司当月实际购买量为100件,合同约定购买量为120件,针对该20件差量价款,开票存在以下几种方式:
1.针对未实际发生的20件差量支付单价30%的金额,按数量20件单价30%栏次齐全开具(备注此数量不计入实际购买量);
2.作废前期开具的100件的发票,将未实际发生的20件差量的支付单价30%的金额摊销在100件内,重新按照100件数量不变,提高单价开具发票;
3.针对未实际发生的差量20件支付单价30%的金额,开具发票时不填写数量和单价,只填写金额和税额;
4.针对该未实际发生的差量20件,开具发票时填写1批,只填写金额和税额,此金额为未实际发生的20件差量支付的单价30%的金额。
请问以上哪种方式最合适?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16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30%属于实际销售额,按照实际销售的数量,调整单价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