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重制成新价格评估机构是否有指定名单?
留言时间:2019-09-05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企业在西安市有一套房产,拟转让,但购入时发票已无法找到。经查询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项目应当使用评估的重置成新价格,评估价格必须经过税务局确认。评估机构税务局是否有指定机构或机构选定范围?如有可否提供范围内机构名单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11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一、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地产)的纳税人,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需要根据房地产的评估价格计税的,可委托经政府批准设立,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由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资产评估机构受理有关转让房地产的评估业务。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