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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竟得人向一级整理单位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应取得何种合规票据

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竟得人向一级整理单位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应取得何种合规票据

留言时间:2019-09-24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5】22号),及西安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招拍挂中约定的竞得人与一级土地整理单位签订《土地补偿协议》支付土地及村民安置房等前期费用,竟得人向一级整理单位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应取得何种合规票据?

附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docx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08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凭证一般为发票或财政票据。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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