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留言时间:2019-09-24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个人去税务局开具劳务费发票,税务局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付款企业也未代扣代缴扣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公告,应由个人申报和汇算清缴。企业是否代扣代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29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因此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